網傳新檢測資質標準的實施意見,但文件無頭無尾,沒有任何公章或公開鏈接,本著探討的精神,我們分享全文,僅供參考。
為貫徹落實《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57號,以下簡稱《辦法》)和《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資質標準》(建質〔2023〕號,以下簡稱《資質標準》),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辦法》的適用范圍
(一)建設、施工、監理單位以及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以下簡稱“檢測機構”)等從事《資質標準》規定范圍內的工程質量檢測相關活動,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實施檢測機構的資質許可或監督管理,均適用《辦法》。
二、《資質標準》有關說明
(二)技術負責人和質量負責人不得為同一人。
(三)技術人員從事檢測活動所屬的檢測專項不得超過3個,其中注冊人員從事檢測活動所屬的檢測專項不得超過2個。
(四)對于偏遠的縣(市、區),可以適當降低專項資質中質量檢測人員數量的要求。對于建筑材料及構配件、建筑節能、市政工程材料3個專項資質,技術人員不少于15人,其中工程類專業中級及以上技術職稱人員不少于3人;對于主體結構及裝飾裝修、鋼結構、地基基礎、建筑幕墻、道路工程、橋梁及地下工程6個專項資質,技術人員不少于12人,其中工程類專業中級及以上技術職稱人員不少于3人,工程類專業高級及以上技術職稱人員不少于1人。
(五)關于《資質標準》中檢測項目及檢測參數,相關標準規范有更新或變化的,以最新實施的標準規范為準。
(六)資質許可機關可結合地方實際,根據《辦法》規定的檢測業務范圍,按照工程建設相關標準規范的要求,對《資質標準》附件2中的檢測項目及檢測參數進行適當調整,但不得增加檢測專項和檢測項目,不得刪減必備項目和必備參數。
三、檢測機構資質證書的申請、受理和頒發
(七)省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檢測機構的資質許可,資質許可權限原則上不可下放至市級及以下人民政府相關部門。
(八)申請人申請《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資質證書》(以下簡稱《資質證書》,式樣見附件1)時,應當按照《辦法》規定的要求,向單位登記地資質許可機關提交以下材料:
1.《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資質申請表》(式樣見附件2);
2.技術人員的社保信息、職稱(注冊執業資格)證書;
3.申請資質所對應的檢測儀器、設備清單;
4.檢測場所不動產權屬證書或者租賃合同;
5.已通過市場監管部門資質認定的檢測參數,應當提交資質認定證書副本;
6.質量保證體系文件清單等。
申請綜合資質時,還應提交已取得的專項資質證書。
上述材料在提交時,除營業執照或法人證書、人員的身份、注冊執業資格、社保等信息由資質許可機關通過相關系統查詢外,均須核驗原件。
(九)申請人應對所提交的材料及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十)資質許可機關收到申請材料后,應當核查申請材料是否齊全、規范,內容是否符合要求,并作出書面受理或不受理的決定。材料審查合格后,應及時組織專家評審,專家評審時間應書面通知申請人。
(十一)資質許可機關應按相關規定建立專家庫,并組織實施專家評審。專家評審應遵循回避原則,專家評審組成員應當客觀、公正,遵守職業道德,并對所提出的評審意見承擔責任,資質許可機關應派員對評審過程進行監督指導。對已通過市場監管部門資質認定且尚在有效期內的檢測參數,可不再進行專家評審或簡化評審過程。
(十二)資質許可機關在頒發《資質證書》前,應向社會公示資質審查結果,公示期滿且無異議后向申請人頒發《資質證書》。
(十三)資質許可機關應當在《資質證書》頒發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資質審查結果通過全國質量安全監管信息平臺報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檢測場所地址涉及外省的,應同步將相關審批信息推送至相關省份資質許可機關。
四、檢測機構資質的增項、延續、變更
(十四)資質增項、延續、變更的程序同申請《資質證書》的程序。其中,申請資質增項和變更核定時可適當簡化申請材料,與資質增項或變更事項無關聯的材料不需提交。
辦理變更核定時,資質許可機關應根據變更內容決定是否實施專家評審,需要專家評審的,專家評審時間不計算在資質審查期限內。
(十五)對于受理的資質增項、延續、變更,資質許可機關審核符合要求的,予以通過;不符合要求的,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滿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通過。審核結果應同步向社會公布。審核通過前出具的檢測報告不得作為工程質量驗收資料。
五、檢測活動管理
(十六)委托方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開展工程質量檢測業務,并與其簽訂合同。
(十七)檢測報告應當由報告簽發人簽發,報告簽發人是指檢測機構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的簽字人,且應當通過資質許可機關審查認可后方可簽發報告。
(十八)檢測活動需要注冊人員參與的,應當在檢測報告中加蓋注冊人員執業資格章。
(十九)省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提出檢測機構人員培訓的要求和內容,指導檢測機構加強人員培訓,確保相關人員技術能力持續滿足所開展檢測項目需要。
(二十)《辦法》中的轉包是指檢測機構將其資質證書范圍內的檢測項目部分或者全部轉包給其他檢測機構的行為。對于檢測項目中的個別參數,屬于檢測設備昂貴或使用率低,需要由其他具備該參數對應資質的檢測機構進行檢測的,不屬于轉包。
(二十一)檢測機構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承擔檢測業務的,應當向工程所在地的省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并納入當地檢測監管信息系統。備案內容應當包括檢測機構資質信息、承攬檢測業務范圍及對應的工程概況等。省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開辦理備案的方式、流程、內容及相關要求,備案辦理結果應同步向社會公布。
各省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建立區域內監督管理聯動機制,規范跨省、市、縣開展檢測業務的檢測機構及與其所開展業務有關的建設、施工、監理等單位的相關行為。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對跨區域檢測機構在當地的檢測活動加強監督管理。
(二十二)因不符合相應《資質標準》要求,被資質許可機關責令其限期改正的檢測機構,應當在整改完成后向資質許可機關提出重新核定的申請。申請程序同申請《資質證書》的程序,申請材料中不涉及整改事項的不需提交。需要專家評審的,專家評審時間不計算在資質審查期限內。
六、資質過渡有關規定
(二十三)自《資質標準》實施之日起,資質申請單位應按《資質標準》的要求向資質許可機關提出申請。對于《資質標準》實施之日前已經受理的資質申請事項,資質許可機關按原資質標準要求進行辦理。
(二十四)為確保新舊資質的平穩過渡,對已取得原資質證書的檢測機構,設立自《辦法》實施之日起為期1年的過渡期,2024年3月1日前,在滿足原資質標準的條件下,其資質證書繼續有效;同時,應在過渡期內按照《資質標準》完成資質就位。2024年3月1日起,原資質證書作廢。資質許可機關要結合地方實際制定本地區資質過渡工作方案,確保各項工作平穩有序。
七、附則
(二十五)各省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以根據《辦法》和本意見,結合地區實際,制定本地區實施細則。
(二十六)本意見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負責解釋。
(二十七)本意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關于實施<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建質〔2006〕25號)文件同時廢止。